院黨發[2017]13号
6774澳门永利群團工作聯席會議議事規則
為進一步加強我院群團工作,促進群團工作制度化、規範化,保證學校及學院群團工作的完成,根據習近平總書記在2015年中央黨的群團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則。
一、會議組織
1. 院群團工作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内容由黨委主要負責人召集并主持,必要時可委托學院其他負責人主持。
2. 院群團工作聯席會議的成員為黨委書記、院長、副書記、院工會主席、辦公室主任、學工組長、分團委書記、婦委會委員(校婦代會代表、女工委員)、分團委副書記、學生會主席。必要時可召開擴大會議。
3. 院群團工作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學期召開1-2次。必要時可随時召開。會議議題内容,一般情況下應提前通知與會人員。
4. 院群團工作聯席會議議事必須有三分之二的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因故不能到會的請假人可在會前對會議議題内容提交書面意見。
5. 會議應安排專人記錄。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讨論情況、結論等内容,應有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
6. 院群團工作聯席會議的秘書為分團委書記。主要負責院群團工作聯席會議的通知、會議記錄、文件整理等會務工作。
二、議事範圍
院群團工作聯席會議内容為:按照上級指示和文件精神,研究決定學院群團工作,包括工會、團委、婦女(婦女代表大會)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1. 貫徹落實上級指示和文件精神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2. 事關學院群團工作的重要事項,包括組織建設、工作項目、工作彙報、制度建設,計劃及總結,等;
3. 群團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群團組織代表群衆反映的重要問題;
4. 其他群團工作方面需要研究的問題。
工會、分團委、婦聯(婦女代表大會)等職權範圍内可以解決或協商解決的事項不提交會議。
三、前置程序
議題提出前,分管院領導應進行充分調研、論證、協商和審核。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評估論證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
三、議事程序和要求
1. 院群團工作聯席會議的議題由黨委主要負責人收集群團工作相關負責人意見後确定。各分管負責人需要提交會議讨論的問題,須事先向黨委主要負責人提出。
2. 會議議題确定後,在會前黨委主要負責人與分管工作負責人之間要充分溝通醞釀,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形成初步設想或方案。
3. 議事程序一般為:就需要會議決定的事項等作簡要說明,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或方案,分管領導先對議題發表明确意見;其他與會成員就此議題充分發表意見;會議主持人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讨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議。
4. 對已确定在會上研究的議題,如果分管負責人不在場,不予研究。
5. 會議議題、時間一經确定,院群團工作聯席會議秘書要及時通知到相關人員,以便及早做好準備。
四、議事原則及紀律
1. 院群團工作聯席會議議事原則上一事一議。
2. 院群團工作聯席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
3. 院群團工作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和會議紀要,由黨委主要負責人簽發。會議形成的所有文件由院辦公室歸檔。
五、議定事項落實
1.院群團工作聯席會議形成的決定、決議或議定事項,由學院分管負責人具體落實,并督促有關人員作好執行工作,并将落實情況及時向院群團工作聯席會議報告。
2. 執行過程中遇有新的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報告。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如需變更、調整,應根據決策程序進行複議。
3. 會議審議的有關事項,适合公開的,應及時公開。
4. 院辦公室應根據會議紀要及時向相關者傳達會議有關決定并進行跟蹤督辦。
六、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群團工作聯席會議負責解釋。
中共6774澳门永利委員會
2017年12月